2026年8月26日的歷史 · 1789

1789 法國《人權與公民權宣言》:把自由寫進憲政

Jean-Jacques-François Le Barbier 約於 1789 年創作的《人權與公民權宣言》寓意畫;這是後世對宣言的藝術表現,不是 8 月 26 日議場的現場照片。
Photo: Wikimedia Commons / Public domain;Paris Musées 數位影像標示 CC0

背景

歷史意義主軸:1789 年 8 月 26 日的宣言,把自由、平等、國民主權與權力分立寫成國家必須面對的憲政原則;它影響後來的法國制度與人權語言,但沒有在當天讓所有人取得平等的政治資格。

1789 年的法國正從君主制的舊制度走向革命中的新政治秩序。三級會議裡的第三身分代表在 6 月宣示成立國民議會,之後議會又轉為負責制定憲法的國民制憲議會。要建立新憲法,議員先得回答一個根本問題:國家的權力應該保護哪些權利,又從哪裡取得正當性?

因此,議會把權利宣言放在憲法之前。拉法葉侯爵在 7 月提出草案,議員接著合併多份提案,從 8 月 20 日起逐條辯論。這份文件不是單一思想家的作品,而是革命中的代表試圖把自然權利、法律平等與國民主權轉成公共制度的結果。

事件

1789 年 8 月 26 日,國民制憲議會完成並通過《人權與公民權宣言》。宣言由序言和 17 條構成,明定自由、財產、安全與反抗壓迫是人的自然且不可剝奪的權利;它也宣告主權根源在國民,法律應表達共同意志,並以權力分立作為憲法成立的條件。

這些條文把政治責任從君主的特權移向可被檢驗的法律。宣言第 6 條把法律描述為共同意志的表達,第 7 至 9 條限制任意逮捕與刑罰,第 11 條承認表達意見的自由。它同時要求公共力量服務全體、稅收由公民共同負擔並接受監督,讓「權利」不只是一句抽象口號,而是政府行動的衡量標準。

8 月 26 日的議會通過並不等於國王當天完成批准。路易十六在 10 月 5 日、巴黎民眾與議會施壓後才接受宣言;宣言後來成為 1791 年法國第一部革命憲法的序言。

後續影響

宣言的立即效果,是為新憲法提供一組先於政府的權利與制度原則;它也把「國民主權」「法律平等」與「權力分立」固定成法國公共辯論的共同語彙。法國總統府資料指出,這份 1789 年文本後來被法國 1852、1946 與 1958 年憲法承接,並在 19 世紀影響歐洲與拉丁美洲的相似文件。

但它的普遍語言不能被誇大成當時已完成的普選與平等。革命時期的政治制度仍把女性排除在正式代表之外;奧蘭普・德・古日因此在 1791 年另寫《女性與女性公民權宣言》,直接要求把女性納入公民概念。法國國民議會的研究資料也指出,法國女性直到 1944 年才取得與男性相同的選舉與被選舉權。

所以,1789 年 8 月 26 日的重要性不在於它一次解決了所有不平等,而在於它建立了可被後人引用、要求政府受其約束的文字標準。這份宣言把自由寫進憲政,也留下「誰算公民、誰能實際行使權利」必須繼續追問的制度缺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