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9月7日的歷史 · 1977

1977年9月7日,美國與巴拿馬在華盛頓簽署巴拿馬運河條約

1977 年的美國總統 Jimmy Carter;他在華盛頓代表美國簽署巴拿馬運河條約。
Photo: Wikimedia Commons / Public domain

背景

巴拿馬運河不是一條普通的水道,而是穿過巴拿馬地峽、連接大西洋與太平洋的戰略工程。1903 年的 Hay–Bunau-Varilla Treaty 讓美國取得運河區的長期控制權;運河在 1914 年開通後,巴拿馬社會長期質疑這種安排的主權與公平性。1964 年運河區的國旗爭議引發衝突,也促成兩國重新談判新協議。

1970 年代的核心問題很清楚:巴拿馬要求恢復對本國領土的主權,美國則要確保運河持續開放、安全且有效運作。談判最後沒有把問題壓縮成「誰完全退出」,而是設計成主權、管理、通行與防衛責任分階段轉換的制度方案。

事件

1977 年 9 月 7 日,美國總統 Jimmy Carter 與巴拿馬政府領導人 Omar Torrijos 在華盛頓特區美洲國家組織總部簽署兩份條約:一份處理巴拿馬運河的永久中立與運作,另一份處理巴拿馬運河本身的移交安排。簽署當天完成的是外交承諾,不是立即把所有運河管理工作交給巴拿馬。

條約規定,Canal Zone 於 1979 年 10 月 1 日終止;美國參議院在 1978 年分別以 68 比 32 通過兩份條約,條約於 1979 年生效。制度設計的關鍵,是讓巴拿馬取得主權方向,同時讓運河在過渡期維持管理、維護與國際通行。永久中立條約也保留美國為維護運河中立而採取行動的權利,這是安全機制,不等於恢復舊式的領土控制。

後續影響

1999 年 12 月 31 日,巴拿馬接管運河管理;此後運河由巴拿馬持續管理。1977 年的簽署因此成為長達二十多年的制度轉折點:它把一個由美國主導的運河區,改造成由巴拿馬行使主權、並以條約維持中立與通行的運河體系。

這項安排並非沒有爭議。美國參議院的表決十分接近,兩國內部都有人反對;條約也沒有消除兩國之間後來所有的政治衝突。但它確實完成了主權關係的重新安排,並讓 1999 年的管理權移交有了可執行的法律時間表。這就是 1977 年 9 月 7 日重要的地方:簽下的不是一張象徵性文件,而是一套把主權、運作與安全拆開、再逐步交接的制度工程。